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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及计算

   一、公益性捐赠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章第八十条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扣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扣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黎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性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应税范围分为两个层次:

  1、 非公益性的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 纳税人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向受捐赠人进行的捐赠,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某企业当年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通过慈善会捐款50万元,并获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扣除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假设该企业除捐赠外无其他涉税调整的事项):

  允许扣除的捐款限额=1000×12%=120(万元)

  应税所得额=1000-50=950(万元) (50万元<120万元,可直接扣除)。

  应纳税款=950×12%=237.5(万元)

  例:某企业当年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通过重庆市慈善总会捐款150万元,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扣除限额和在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假设该企业除捐赠外无其他涉税调整的事项):

  法定捐款扣除额=1000×12%=1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120=880(万元) (150万元>120万元,当年只能扣除120万元),另外30万元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当年应纳税款=880万元×25%=220(万元)

  二、公益性捐赠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第二款: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所得通达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和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张某2012年9月工资10000元,当月将其中500元直接捐赠给重庆某贫困山区的学龄儿童,还向重庆市背叛总会捐赠1000元,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外10000-3500=6500(万元)(3500元为个税超征标准)

  允许扣除的捐赠款限额外6500×30%=195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500-1000)×20%-555=545(元)

  (注: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元。)

  可见,与企业所得税一样,对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的,也不允许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捐赠非货币性资产

  (一) 捐赠商品(自产产品)

  企业以自产产品进行捐赠,不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不存在现金流入,因此应按企业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捐赠额。

  例:某公司2011年度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年度内以自产品通过重庆市慈善总会捐赠给灾区,自产库存商品实际成本40万元,同类产品在市场的不含税售价5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25%。

  该公司所捐赠物资视同销售收入,所产生的应增值税税额(销项税)=50×17%=85(万元)

  该批物资核定价格政策50×(1+17%)=58.5(万元)(捐赠视同销售)

  2011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500×12%=60(万元) (58.5万元<60万元,58.5万元可税前列支,进行免税)

  2011年度应纳税总额=500-58.5=441.5(万元)

  2011年度应纳所得税额=441.5×25%=110.4(万元)

  (二) 捐赠外购材料

  企业捐赠外购材料与捐赠自产商品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增值税的处理。属于外购的材料,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捐赠额)。

  例:某公司将一批材料通过重庆市慈善总会捐赠给灾区,材料实际成本50万元,同类材料在市场的不含税售价50万元,适用增产增值税税率为17%。该公司本年度利润总额800万元,有减税项如下:

  该公司视同销售收入额50+50×17%(应交增产增值税)=58.5(万元)。

  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800×12%=96(万元)

  58.5万元<96万元

  本年度应纳税总额=800-58.5=741.5(万元)

  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741.5×25%=185.4(万元)

  (三) 捐赠固定资产

  捐赠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确认捐赠价值。

  例:某企业通过重庆市慈善总会向灾区捐赠已使用设备一台,原值35万元,经某评估机构评估该设备价值30万元,企业当年利润总额为800万元。企业纳税款计算如下: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800×12%=96(万元)

  30万元<96万元,应全额扣除。

  应纳所得税:(800-30)×25%=19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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